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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峰:业主合作社:一种理想的物业自管组织形式及其立法构造

发布人:日期:2026年09月15日 11:32浏览数:

来源:法学评论 .2026 ,44 (05): 95-106

业委会是当前我国业主自管物业的正式组织形式,但业委会的治理缺陷导致自管质效无保障,性质模糊导致自管成本难下降,且通过立法赋予业委会法律主体资格亦存在法理障碍。国外实践中的合作制业主组织是一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物业自管组织,拥有区别于其他业主组织、能够保障业主民主控制的治理结构,同时兼具保障自管质效和降低自管成本的独特优势。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有必要引入合作制业主组织形式,并将这种组织定名为“业主合作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引入业主合作社组织形式现实可行。《民法典》为立法赋予业主合作社特别法人资格提供了依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为立法设置业主合作社组织机构提供了参照。业主合作社核心制度包括社员制度、资本制度、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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