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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生态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风险规制体系的解释论构造

发布人:日期:2026年09月15日 11:32浏览数: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6 (04): 112-119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开启了环境治理体系化新局,然而新污染物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法律安定性间存在内在张力,配套规则滞后亦导致规范衔接出现真空。针对此类适法难题,研究重心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风险预防原则为法理支撑进行体系构建。在范畴界定层面,新污染物之“新”须由时间导向重塑为以PBT/vPvB为核心的风险特质导向,以此确立解释论下的识别标准。在行为规制层面,应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准入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衔接,进而明确全生命周期管控义务与跨部门协同监管职权。在责任救济层面,则需创新损害赔偿机制,将风险消除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引入流行病学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与预防性公益诉讼路径。上述规范解释与制度协同,旨在破解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适用困局,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向法典化与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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