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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冠男: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行为——以“性健康成长”法益观为指导

发布人:日期:2026年09月15日 11:33浏览数:

法学评论 .2026 ,44 (05): 60-69

将强奸与猥亵二分的性侵犯罪分类简单套用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导致该类犯罪类型杂糅、行为划定过于狭隘,并引发了包括以“结合说”作为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标准,限制认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等在内的系列问题。为规范和指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应将“性健康成长”重塑为该类犯罪的法益观,即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在性方面健康成长和发展的权益。该法益观应与未成年人性发展的阶段特征相适应,进行层次性划分和阶梯式理解。相较于性自主权,未成年人性健康成长法益处于绝对的显性与支配地位,值得刑法给予特别保护。以之为据,应以未成年人性健康成长保护相当重要性为考量,阶梯化地划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边界;同时,应打破强奸与猥亵二分式的固有结构,系统规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定罪准确与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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