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场域,法官既会使用经验知识、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也会采用访谈、观察等“田野”方法,这在学理上可被概括为“司法裁判中的‘人类学’运用”,其价值体现在突破教义范式认知局限、实现司法裁判二阶正义、赋予司法裁判人文关怀以及丰富司法裁判方法视角等方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运用“人类学”,依次沿案件事实的“认知—解码—认定”与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阐释”进路展开。“人类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边界,受制于法官对“人类学”理解的深度与广度,也与其运用“人类学”裁决纠纷的隐含理念和思维相关。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司法人类学范式而言,需要同时考虑“人类学”嵌入司法裁判的机制和原理,以及我国司法的使命与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