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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军:危险犯构造下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实行行为研究

发布人:日期:2025年11月07日 10:51浏览数:

中外法学 .2025 ,37 (05)

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嵌入修法”模式确立了该罪法益上的“侵权关联要求”,这一要求塑造了其法益侵犯样态的危险犯构造。基于危险犯构造来认定规避型实行行为,需以存在技术措施为前提,进而对行为要素及其危险实质逐步审查判断:“技术措施”认定宜在著作权法上对其概念进行实质的扩大解释后适用于刑法中,接触控制措施需具有“双重效果”才满足“侵权关联要求”;“避开或者破坏”就是使技术措施失效,需区分于规避准备行为及后续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危险”不宜拘泥于传统的权能窠臼,需着眼于“著作权或邻接权”整体法益来判断。规避型实行行为不能涵摄间接规避的行为,从严打击间接规避的刑事政策需求不可逾越刑法藩篱。司法解释中的“间接规避条款”具有规范续造意义,实现了对提供型间接规避从共犯到共同正犯的规制模式转型,但仍需从理论上予以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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