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1927-),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入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编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家自述》和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政府参事等。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博士点基金项目、湖北省及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及重大项目二十余项,著述中获国家及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及湖北省级特别奖十数项。主编国家级及省部级统编教材多种,其中《法学概论》已出版至第十四版,《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通论》分别出版了第六版和第三版。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合著或主编的学术专著包括1987年第一版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编)》、1998年《比较民法学》等十数种。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从2002年开始出版,现已出至2023年的第29辑。主持翻译重要经典法学译著3种。从教60余年中,指导博士40余人,硕士100余人。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一、前半生的跌宕起伏
(一)少年接触进步思想并参与革命运动
1927年中秋节晚上,正当月亮从对面崇山峻岭之巅升起的时候,我在湖南省新宁县一个风景优美的小市镇——冻江口出生到了人世。
因为在我前面,已有几个姐姐和几个哥哥,父母深感多子女之苦,故而将我取名为双圆,意思是月圆人圆,已不必再生育了。
从小学到初中毕业,正值八年抗战,那时,我家乡整个县仅三所小学,初中也是自长沙大火后,由避居我们县的一批大学生办的一所私立学校,上学都得离家几十里。
我接触马列主义是比较早的。
武汉、长沙相继沦陷以后,曾有大批进步文化人士群集桂林,其时我大哥又正在桂林念高中,他每到寒暑假回家,都要带一批在桂林能买到的进步书籍。
因此在未进高中之前,我便读过了《苏联二十年》、艾思奇的《大众哲学》以及许多国内翻译出版的俄罗斯和苏联文学名著(如普希金的诗集,《苏联作家七人集》《死敌》《被开垦的处女地》等)。
少年的我对俄国的十月革命,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已十分憧憬。
抗战胜利之后,我进入高中,更能常常读到一位好友的哥哥从当时西南联大寄来的各种进步报刊以及恢复后的燕京、清华等大学的小报。
在我的小书库中,大哥又将他买来的《联共党史》《反杜林论》和列昂节夫的《政治经济学》等许多理论高深的著作送给我收藏。
在高中阶段,我还曾带领自己班上的28位同学,不顾学校的阻拦,参加了当时遍及全国的反饥饿、反迫害、争民主的游行示威。
高中毕业以后,我投身到由几位共产党人与高级民主人士领导的新宁县迎接解放的准备活动中去了。
(二)在武汉求学和工作
之后,我一心想升入大学,继续进行自己喜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所以家乡解放后不久,便离开了起义部队(没有参加该部队的整编),于1950年初离家来到武汉大学寄住在一位同乡同学处温习功课,准备参加解放以后的第一次大学招生考试,后来被武汉大学法律系录取。
武汉大学法律系的五年学习生活(1950年下学期参加土改后因病只能上半课,即每学期只能修一半或一半稍多一点的课程,直到1955年才毕业),是我在各级学校中得益最多的五年。
经过这五年的学习,应该说,我对马克思主义已懂得更多。
在法律方面,因引进的苏联法学教材逐渐增多,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终于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在学习成绩上,是经常受到老师赞许的学生。
待毕业时,我被武汉市人事部门分配去一所初中当了语文与宪法课(当时初中毕业班得开设宪法课)教员。
初中生是很难教的,既要讲课,还得不断地维持课堂纪律,我又没有一点教学经验,好在我过去的语文和法律功底还足可对付初中毕业班的教学需要,因而学校领导还是满意的。
后被通知去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理论学习室报到,负责为全市高级干部学习哲学编写学习大纲、组织辅导报告等。
到理论室以后,领导要求我编制几个学习计划,并给初级干部班讲述毛主席的《实践论》和《矛盾论》,后来又负责编制全市高级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计划。
在理论室工作时,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了,我曾随市委宣传部和理论室的负责同志一道去听过当时湖北省省长出席八大回来后的一次小范围传达会议,而且又从报纸上公布的八大的几个文件中看到八大对中国形势的研判: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国内主要矛盾已不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而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已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推进经济建设,实现工农业现代化的艰巨任务了。
听了传达并读过八大的有关文件之后,我是认为这是十分正确而很受鼓舞的。
在市委宣传部工作期间,因为我早就接触了马列主义,在大学又受过四门马列主义课程的系统教育,我自己的阅读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加上当时记忆力很好,工作表现应该是不错的。
记得有一次市委第一书记要向全市领导干部作一次理论报告,他的秘书来我们理论学习室要求为市委书记准备报告提供一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经典作家对有关问题论述的目录清单,学习室负责同志便把这个任务指定我完成,我问这个市委第一书记的秘书几天之内交稿,他给了一个较宽的期限,由于我对这个问题需要或可以参考的经典著作记忆得比较清楚,检索起来相当方便,到第三天这位秘书来学习室聊天时,我便把一份相当详细(甚至包括页码)的参考书目交给他。
此后不久,市委机关精简机构,我因在大学入党申请未获批准,现在党委机关工作,始终感到诸多不便,很想离去。
此事被华中农学院(现为华中农业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的一位过去在宣传部工作过的老党员知道后,便要求将我调入华中农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去教哲学。
在离开市委宣传部时,宣传部的常务副部长和办公室主任(武汉大学抗战时期毕业的校友)把我叫去办公室与我谈话。
他们既充分肯定了我在市委宣传部的这段工作期间的表现,同时又谆谆勉励我从宣传部去到华中农学院,千万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对于他们的鼓励与告诫,当时内心是非常感动的。
我后来被调入华中农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任哲学教员,负责辅导该校仿苏联模式招收进来的农科“副博士”研究生学习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等名著,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博大精深,当时我自己还不知道到底读懂了多少,但还是愉快地接受了这一任务,并与研究生们接触过几次。
(三)非常岁月坚持苦读
1956年11月起,我开始遭受不公平待遇,虽于1961年摘帽,但到1978年才终被改正。
在这期间,我并未消沉下来,对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前途一直持积极乐观的态度,我将每天体力劳动之余的时间全都放在研读传统典籍、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理论典籍上。
这个20年对于我来说,等于重新上了几番自修大学。
我不但可以继续研读马列主义的一些经典著作,还用了几年的业余时间,重新温读和背熟了中学阶段在学校里由语文教师以及寒暑假在家中由我父亲讲解背熟过的二百来篇古文,而且全是照父亲教我的办法,先是亲手一笔不苟地把原文抄写得工工整整,然后再利用工具书加注加解,最后一直读到能倒背如流。
我还利用自己在图书馆工作的有利条件,可以找到的种种最好的工具书和多种版本,对《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及屈原的《楚辞》和吴凯南的《诗经》汇注本等典籍,又作了大量的补注和考证。
我还坚持读英文版的《北京周报》和《毛泽东选集》,英文版《毛选》前四卷我全都通读了,只是到第五卷读过近一半时,我的问题终于得到了改正,不久武汉大学法律系也恢复(1979年7月),筹备恢复武大法律系的过去的几位老师都十分愉快地接受我回武大法律系执教的请求。
二、中年重返学术之路
(一)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
待1979年7月得知武大正在恢复法律系,几位老师均同意我回母校之后,我本是提出想随马克昌先生搞刑法或中国法律史的,但韩德培老师因国际法方面缺人,筹备组的领导乃通知我搞国际公法。
我五年大学生活中十分钟爱的法学在阔别二十几年后终于有了重新拣起来的机会,心中的兴奋和喜悦之情是难以言表的。
但具体到要来搞国际法,我又感到压力太大,我不知道自己的外语能力能否对付这门学科,便从一份复印资料上找了当时论石油危机的一篇很长的英文文章,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出来,跑回武大亲自送给韩德培老师审阅。
后来听说韩老师看过我的译文后,尽管毛病不少,但还是给了充分的肯定。
我对工作的态度一直是十分严肃负责的,任何一件工作,只要领导上分配了我去完成,我总是生怕完成得不好而给工作造成贻误,落人指责。
因而尽管在解放后我上大学时,国际公法这门课开的课时很少,原本学到的东西就不多,自己的知识贫乏,就只好“笨鸟先飞”,早做准备,多钻研一些时间。
(二)机缘巧合转而研究国际私法
正准备在这些摘要与笔记的基础上开始写自己的讲义时,筹备组找到了另外两位可以教国际公法的老师,而韩老师因仍无助手乃告诉我随他改教国际私法。
接到韩老师的这个指示后,翻遍了图书馆,找到了前苏联学者隆茨编写的《国际私法》和刚出版不久的荷兰国际私法学家Kahn—Freund的The General Problem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一般问题》)。
这样,一本是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权威著作,一本是当时西方国际私法学家对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及许多最基本问题的论述,它们正好从社会主义立场和资本主义立场两个对立的方面,给我描绘了什么是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私法包括哪些内容的大致轮廓。
1980年初,武大法律系的资料室也已逐渐建立起来。
它的第一批资料便是韩老师以70岁的高龄,带领资料室的几位小姑娘从武大老图书馆的最顶层的厚厚的尘封中一本一本清理出来的。
在这些书中,我找到了沃尔夫1945年出版的《国际私法》,努斯鲍姆1942年的《国际私法原理》,切希尔1938年的《国际私法》的第二版,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的第1版,美国学者比尔1935年的《冲突法专论》,古德里奇的《冲突法手册》等书。
我还从外校复印了一套拉沛尔的国际私法巨著《冲突法·比较研究》。加之资料室这时的经费比较充裕,已开始恢复订阅武大中断了40年的法律方面的外刊,其中如《美国比较法季刊》、英国的《国际法年鉴》《国际法律资料》、荷兰的《国际法年鉴》等都是经常有国际私法的论文的。同时我还找到了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第10版,切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第10版,莫里斯的《冲突法》第2版,捷克斯洛伐克的学者卡兰斯基的英文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英国Graveson的《冲突法·国际私法》第7版以及从外面复印回来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等一大批英文著作。
这就使我在一边学习,一边研究,一边给研究生讲课时有了相当丰富的资料,并且越来越使自己感到国际私法在当代已是一门发展得很快且内容在不断拓展的法学学科了。
而且,也正是依靠了这一批资料,使我1982年上学期,韩老师去美国讲学把由他任主编、刘丁和任继圣两位先生任副主编的中国第一本国际私法大学统编教材中的冲突法部分的改写以及统稿和定稿工作交给我后得以比较顺利地完成。
(三)撰写国际私法系列著作
在这项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我深感自国际私法传入中国时起,至今尚无一本专门研究冲突法的专著,而冲突法作为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在二战以后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与革新,于是又着手在给研究生讲课的同时,撰写了一部当时名叫“国际私法专题研究”的讲义,获得了武汉大学第一届自编优秀教材一等奖。
以此为基础,《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这本专著经韩老师题写了书名,也于1987年问世了。
在该书稿行将发排的1986年5月至8月,我终于因心脏病第一次较长时期住进了医院。
在完成《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之后,我本规划继续编著《国际私法(实体法篇)》和《国际私法(程序法篇)》。
但一则这时私法学者从事国际私法实体法部分研究的人已经不少,且这一部分又与国内“大”国际经济法学派所主张的内容有所重叠,再则鉴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包括商事仲裁)乃现代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内也无人来做系统的专门研究,便决定以匈牙利萨瑟的大部头著作《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比较研究》(Th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Study)为蓝本,与当时还是我的学生的谢石松同志合作,花了将近三年多的时间,作为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博士点基金项目,完成了一本近50万字的专著《国际民事诉论法概论》。
由于我们以之为蓝本的萨瑟的这部书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全面,大大超出了国内国际私法学著作只讲国际民事管辖权、司法协助与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这三块的范围,因此,尽管因其许多内容是直接从萨瑟的书上译过来的,读起来颇为费力,但对于扩大国内国际私法特别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研究者的视野和知识领域,还是大有裨益的。
在完成这一项目的同时,列入国家与湖北省的七五社科等项目的《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与列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编教材的《国际私法》两本书的编写工作也在启动中,并先后在1992年于武汉大学出版社和1991年于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就前一著作而言,在立项时,我便与当时正在德国深造的徐国建博士交换过意见,我们均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应对规模与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长期地作跟踪性研究,这个项目的完成应起到唤起国内对这种统一化运动研究的重视和兴趣的作用。
而就后一著作,由于我是主编,很想按照与前面讲到的统编教材《国际私法》有所不同的体系和学术思想来写作,因而,对应邀为该书撰稿的一些同仁们的来稿往往有较大的改动,从而形成了与统编材料《国际私法》有所不同的另一个体系。我想这对于繁荣我国国际私法学也应该是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思考
1989年,我第一次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日益发展而不断加强”的观点,后来更逐渐认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因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时代两大主题,其趋同化趋势也是存在的,所以从1993年以后,我渐渐地把研究的兴趣和主要注意力,转到了下个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走势的预测以及国际私法性质与功能的重构等法理学的方面。
我认为,社会科学,顾名思义,是以社会及其各种现象为研究对象并揭示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因此,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既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又要有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严谨的治学态度,还要有敢于突破传统观念并提出新观点与新理论的勇气。
我有关国际私法研究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法律趋同化、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及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具体而言:法律趋同化是国际私法研究的起点,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国际私法功能与作用提供新定位标准,也是国际私法研究的归宿,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则为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指导理念,三者具有紧密的联系。
1.法律趋同化。
所谓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法律趋同化的途径有二:一是各国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二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活动。
2.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所谓国际社会本位,指的是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3.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
首先,国际民商新秩序是全球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产物。这种在国际共识基础上建立的国际秩序应是一个有序、开放、灵活的大系统,它的建立和维持需要一套健全科学的国际民商法律体系。国际私法居于基础性地位。
其次,这种国际民商新秩序必须谋求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人们之间民商事交流的开展和他们民商权益的平等保护。
最后,国际民商新秩序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主权独立,平等互利,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也是指导国际民商活动的重要准则,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并非权宜之计,而应是适用于国际大家庭的永久性秩序。
(五)促成“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的成立
武大法律系恢复不久,国家教委下属高校的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便在武汉大学成立了。
研究所领导人韩德培与姚梅镇两位教授均年事已高,尽管我缺乏行政工作的能力与兴趣,作为他们的学生,当时只好由我先以研究所的秘书,后以副所长的名义,在一线帮助两位老先生做些具体工作。
由于韩老师是国际私法学界的泰斗,而姚老师又是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奠基人,众望所归,我带领一批年青研究生,从1985年起便着手筹划成立以两位老先生为会长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和“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
经过充分的准备,两个成立大会均于1987年下学期同时在武大召开。
(六)争做“经师”和“人师”
从教近七十年来,我一直努力,争取自己成为“经师”和“人师”。
“经师”要求老师学术功力深厚,专业基础扎实,不仅可以传授知识,而且还对教育教学有深入专门的研究,掌握了高超的教学艺术和方法,擅长教学,教学效果好;人师是指有高尚的道德、卓越的学术、完善的人格的老师。
“人师”不仅擅长教书,而且擅长育人,以其德、才、情去影响学生,教导学生怎么为人,如何处事,把学生塑造成真正的人、健康的人、完善的人、完全的人。
我在如下几个方面做了努力:
一是敬业。
我从武汉大学毕业以后先是到武汉市从事宣教工作,不久即转入华中农学院。改革开放后,我回到武汉大学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后又到湖南师范大学担任终身教授。
可以这样说,我这一辈子都没有离开过教书育人的岗位。
我始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一直心怀教师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是爱生。
我始终做到对学生真诚地关心、爱护、帮助和提携。我总是尽我所能将学生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当时的外经贸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去调研,每次都亲自写推荐信给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这些同学都获得热情接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很大的收获。
我坚持打破课内和课外的壁垒,鼓励学生来我家讨论问题,讨论之后挽留学生共进午餐或晚餐。
三是育人。
我不仅注重教书,而且注重育人,坚持立德树人,用自己的言行、品德、操守培养学生,希冀受教的学生不仅要学识丰富、能力不凡,更要品德优良、智慧睿达、身心健康、人格健全。
我主动邀请学生参与我的课题的研究和写作,使同学们在做中学,熟悉各种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为学生毕业后在相关领域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还使学生驾驭资料的能力、写作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研究能力得以全方位的提高。
四是求真。
我本着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知,本着探索追求真理的精神来工作,社会科学一旦失去了这一目标,它便会堕落成权力的附庸。
在学术领域,我有一些学术观点和主张跟国内其他一些国际私法专家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我仍有自己的坚持。
五是教导学生创新。
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政治是多极化,经济是全球化、文化是多样化、社会是网络化、法律则是趋同化。
尽管法律完全统一是不可能的,但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表现出来的趋同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我主张同学比较各国民商法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六是教导学生坚韧。
在和学生日常的交流中,我得知学生在就业中遭遇种种困难,我常常以自己的经历告诉学生,人的一生应该有自己的目标,还要有实现目标的方法路径,更要有坚韧不拔、坚持不懈、坚定不移的精神,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七)学以致用,服务社会
我致力于学以致用、服务国家法治建设,较为突出的事例有:
1981年春,应中国技术进出口委员会的邀请,与韩德培先生、上海社科院的周子亚先生一同受邀进京,就该委欲终止中国与德国、日本数家企业签订的上海宝钢二期、南京仪征、山东胜利及新疆克拉玛依三个年产数十万吨的化纤厂的成套设备引进合同而发生的重大争议,对该如何在法律上进行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依据该报告,我国可避免重大损失;
期间,法律资料的搜集与咨询报告的撰写主要由我执笔完成的,该报告被编入教育部主编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选编》;
1985年底,参加彭真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提交1986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前的最后一次讨论会,重点讨论该法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988年,完成由中宣部、中国社科院下达的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的七五重点项目《我国对外开放法律环境的调查研究》,后提交中宣部等在贵阳召开的有关会议;
1997年至2002年受聘为湖南省政府聘任制参事,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为湖南省多个政府部门的干部举办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专题讲座;
2009年至2010年撰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建议稿,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内容被采纳。
三、幸得贤妻相濡以沫
在这个自述的最后,我首先得以无限感激之情,提到我的已离世的妻子陈锡禄女士。
我考上大学外出求学,是在我们结婚仅一年多一点的时间,谁也没有料到,从此,我们竟分离了30年。
在我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最艰难的时候,我担心会影响她和子女们的前程而几次提出劝她与我离异,她却忍辱负重,默默地用她精神上的力量,在千里之外,支撑着我度过那难熬的漫长日子。
而当我们能在一起时,由于我工作繁忙,她不但独自承担沉重的家务,还挤出时间为我誊写书稿。
因为我脑子中常常装着各种各样学问上的事情,一天难得同她谈上几句话,即使她寂寞得只好走到我的书桌边来想同我聊聊天,我也常常只嗯呀呵呀地加以应付。
为了对她在感情和事业上的无私奉献表示一点回报,在《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出版时,我多么想在该书的扉页写上“以此书献给我的妻子”一句话,也终因当时不兴这种做法而放弃。
1989年11月23日清晨,她送我登上南去广州中山大学开会的车子后独自去菜场买菜时,因脑溢血倒在了摊位前面,从此以后,为了照顾好妻子的生活,为了能够有尽量多的时间陪伴在妻子身边,我从此以后就大幅度的减少了出差的机会,不是万不得已,不再外出,尽量留在家里陪伴妻子。
一直到妻子于2011年9月14日离开我们,二十二年如一日。
我所进行法学研究的生涯,正是新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历程的展现,所进行的诸多重要研究和提出的诸多重要概念,不单单只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而是对整个法学研究都有普遍意义,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国家,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我国应当是生根于国际政治、经济和民商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构建者和贡献者,而不是无所作为的被动的受调整者和接受者,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同样必须具备这种“大国情怀”。
我还要感谢湖南师范大学和武汉大学的领导,感谢湖南师范大学帮我把两个女儿及其家人从老家乡下调到长沙并部分安排工作,也要感谢武汉大学允许我挂靠湖南师范大学。
我所获得的诸多荣誉是党组织对我们这一辈法律人的肯定,是对广大默默奉献的老一辈法律人的褒奖,而国际私法能够“引进来,走出去”是我毕生的梦想,正因为这种信念,我的初心从不曾被艰难困苦所动摇,为国为法为民的道路也从不曾迷失,我将继续砥砺前行,为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由李久红和刘琳根据李双元教授自述和相关文献整理)
转载自湖南社科公众号
编辑:曾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