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为提高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本,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的主要精力应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学生,教学相长。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四条院党政一把手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务办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院本科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调研。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学院按照学校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与时俱进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可向院教务办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各专业须对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试大纲、实习大纲和课程简介(简称“四纲一介”)。“四纲一介”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组织编制,报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条教学日历是教师实施课程教学的具体计划。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内容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学日历一式四份,经系所(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一份自存,一份交所在系所(教研室),一份交院教务办,一份交学生代表。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和水平。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所有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十四条教务办及系所(教研室)负有培养新进教师的责任。新进青年教师指留校、学校安排以及从外调进的青年教师。新进青年教师原则上配备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院教务办组织考核通过之后才能取得授课资格;教师新开一门课程需通过院教务办组织的试讲之后方可开课。考核、试讲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期末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评分作为教师评优和职称参考依据。学生评教结果排位中处在后10名且学生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下的教师不得参与学院有关教学的一切评优;在学生评价结果排位中处在后5名且学生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下者不得申报当年职称晋升。
第十六条院教务办和院教学委员会组织院教学督导小组、学院有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专家小组”,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集体听课、评课,并做出具体结论。如果该结论与学生评价结果和院督导小组平时听课打分的结果一致,院教务办将以“专家小组”意见,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公布该任课教师名单。经“专家小组”确认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督促其进行改进提高,经院教务办组织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课程主讲资格。
第十七条实行停课教师再次上讲台资格制。教师被停课后再次上讲台前必须完成下述工作程序,方可取到上讲台的资格:(1)跟随系所(教研室)指定的任课老师听课,时数至少在30节以上,并将听课笔记交院教务办考核;(2)在该任课教师指导下写出完整教案;(3)由院教务办、院教学督导小组和院教学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听被停课教师的一次模拟课堂教学,课后评议决定是否允许该教师再次上讲台。
第十八条被停课教师恢复开课后,仍然在学生评价结果中处在排名最后五名教师名单之内且学生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下者,院教务办将组织学院教学专家组对该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集体听课、评课,如果听课、评课的结论与学生评估结果一致,学院将向学校人事和师资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对该教师进行调岗。
第十九条系所(教研室)应指定认真负责且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停课教师导师。学院对该导师一次性补贴30个教学工作量,但导师必须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方案交院教务办审定,必须参加对该教师的听课、评课活动,并具体组织该教师备课期间的模拟课。该教师恢复开课后的学生评价名次提升而不再处在最后5名教师的名单之内,学院对导师再奖励30个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学院每学期举办一次公开示范课活动,对上课老师给予15个课时补贴。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是教材选用的责任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有加强对教材的监管;严格规范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启发性,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近五年国家级规划教材、近三年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其他高校公认共选的高水平教材。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年分春、秋两季征订教材。具体程序为:教材中心发布征订通知——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建议——系所(教研室)集体讨论——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教材选用信息报教材服务中心征订或由学院统一征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必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所在院向教材服务中心提供信息齐全的教材征订计划表,院教务办向教材服务中心提交学院开设的公共必修课课程名称及年级、专业、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材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换。因专业调整、课程合并等原因确须更换教材的,由系所(教研室)提出申请,依照教材选用与征订程序更换教材。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务办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学日历并交系所(教研室)审定。
第二十九条备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结合学生实际备齐相关教学文件。教学文件主要指教学日志、教案、多媒体课件、考试考查试题、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考试考查试卷分析。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原则上一个教案只能使用一次,以后每学期使用该教案时,必须根据教学实践的要求进行调整、充实、修改,否则视为无教案。教学文件不具备者不能参与学院教学标兵和学校教学优秀奖竞评,学院在年终时按每缺一项文件扣除该课程全部工作量的5%-10%的标准进行工作量扣减。教学文件是否齐备的认定期限为每个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的第4天。连续两个学期出现教学文件不齐备的教师,院教务办将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经院教学委员会批准,不再安排该教师上课。
第三十条集体备课。核心课程、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系所(教研室)应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共同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已被立项为精品课程的,应按照精品课程的资料进行集体备课。集体备课要有详细记录,该记录作为各系所负责人教学管理工作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课堂讲授。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课程思政有机融入课堂教学中。做到内容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语言精炼、板书工整。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使学生明确每个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某些重要原理和基本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计划,列入教学日历,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习题课一般包括帮助学生消化理论、掌握技巧、巩固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课堂讨论的内容一般为本课程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疑难问题,或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辅导答疑。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形式,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答疑,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内容。
第三十四条课外作业。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多样。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作业应全部批改。作业完成情况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向院教务办提出申请,对拟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之后方可开课。双语教学必须在遵守常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应与学生的外语水平和实际能力相结合,注重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处理好双语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要及时听取和反馈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在高年级开设,一般不在一年级开设。
第三十六条教师原则上应站立讲课,仪表端庄、行为规范文明,使用普通话;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按时上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异动的,须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及时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内容中。
第三十八条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教师与学生都不能随意走出课堂。
第七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实习实践
1.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2.院教务办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3.实习指导老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环节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学院组织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进行培训,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4.实习前,学院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纪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协调实习单位关系,定期向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学院组织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6.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学院召开实习报告会,总结经验,做好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学生要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学院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审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3.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均应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但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审核开题报告,在撰写(设计)过程中,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调研、实验等,定期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答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语。
4.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教务办成立答辩小组,负责组织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结束后两周内,院教务办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收集好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院领导、院教学委员会、院教学督导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原则上必修课程都必须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具体考核类型和考核方式按照课程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四十三条院教务办认真组织教师命题、系所负责人审核,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推进考教分离。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命题格式要求进行命题,试题难易适中,题量适度,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命题在近5年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暂不能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每次考试必须命制难易度相当的试题3套以上。
第四十四条命题教师必须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签订命题保密承诺书。命题资料及试题的存储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将所命试题与其它课件等文档混存。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
第四十五条试卷的印制应做到清晰、无遗漏。印制中出现的废卷及版纸等必须当场销毁,参与印制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制卷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印制好的试卷进行装袋密封存入专用保密柜保管。
第四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考试,每次考试前两周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审批。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为个别学生单独组织课程考试。
第四十七条考场要按照封闭式、标准化要求布置,实行对号入座。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老师,且每15名左右考生必须配备1名监考老师。
第四十八条教师必须承担监考任务,学院选派在职的教职员工且无直系亲属参考的人员担任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四十九条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采取密封和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阅,并安排专人复查,不得随意变更评分标准。记分必须字迹工整、准确、规范。
第五十条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按照程序申请复查(遇假期则顺延),成绩复查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办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十一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命题、阅卷、成绩分布等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通过对试卷和考试情况的分析,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提出教改意见。所有试卷等考试材料交教务办保存至最长学习时限期满。
第九章 教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院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共建共享优势专业、精品开放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倡导教师使用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多媒体课件,避免与教案的简单重复,课件要内容科学准确,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知识。教师要熟悉智慧教室的设备、软件性质、操作方法;课前要调试设备;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能照常上课。
第五十四条院教务办组织对师生进行网络化管理与教学信息技术培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教务管理系统,指导师生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完成学生选课、评价及成绩录入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五十六条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务管理系统中教学计划录入,教学任务下达,网上排课,师生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第十章 教学档案
第五十七条教学档案是指学院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八条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院教务办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并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规范从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管理规定》废止。
第六十二条本规范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