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5-03-26
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刑法》的修订,是我国专门教育发展迈向新时代的重要里程碑。在这一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有效破除社会对专门教育以及接受专门教育学生的刻板偏见,如何进一步确立专门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与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独特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专门教育的概念和性质仍比较模糊,这不仅导致教育学界与法学界之间的对话不足,也使得专门教育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实践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专门教育有别于工读教育、替代性教育和矫治教育,但又与它们存在一定的关联。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专门教育具有鲜明的国民教育属性,强调普适性、基础性和公益性。它以发展与矫治为双重教育目的,尤其注重个别化教育方案的实施,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法律层面来看,专门教育具有强制性、人身自由约束性等特点,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并呈现出“准司法化”的发展趋势。在教育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下,专门教育的立法模式宜采用渐进式路径,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在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妥善处理教育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确保两者协同共进,为专门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