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平台企业发展的战略性生产要素,数字能力治理规则与法律体系的结构性脱节已显著制约其社会公共价值的实现。基于公共利益导向构建平台企业数字能力的弹性治理框架,可系统性地调和数据安全风险、创新动能抑制与资本逐利属性之间的内生性矛盾。通过对比境内外不同地区与典型企业案例的平台企业数字能力治理规则体系,发现欧盟主要依托基本权利保护原则构建监管刚性框架,亚太经合组织的机制虽促进了数据跨境流通,但仍存在规制效力薄弱的缺陷,境外的微软企业通过权利制衡体系与场景化分类管理实现利益衡平,境内的B集团暴露授权过度集中与责任规避倾向。由此可揭示现有治理范式存在的三阶困境,分别是监管响应迟滞性、权责界定模糊化及内生性治理指引缺位。据此提出应当以数据确权分层机制、监管联动机制及效能评估指标体系为架构内核,通过赋权激励与合规豁免激活企业自律治理动能。规则重构应着力突破资本逻辑裹挟,可参考浙江数据交易所市场化交易机制优化数据共享生态;完善“数据二十条”的结构性分置确权方案;创设独立鉴证机制与监管沙盒试验场域,以持续优化治理规则的时效性与适应性,最终达成法律规制理性与企业自治的效能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