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才培养 > 教学规章制度 > 研究生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研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2年04月19日 11:55浏览数:

一、教研工作目的

为实现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于一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改革课程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基本要求

(一)系所负责人每学期组织本系所教研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教研活动都要进行认真记录。

(二)系所负责人每学期听课总数不少于6次,每次听课必须认真做好《听课笔记》。

(三)鼓励其他任课教师听课。

三、组织管理

(一)系所负责人每学期第18周将本学期的教研活动记录交教务办。

(二)系所负责人每年年底需将本系所教研活动总结情况交教务办。

(三)听课教师应在上课前5分钟到达教室,每学期第18周将《听课笔记》交教务办。

(四)系所负责人每学期组织本系所教研活动少于3次的,按缺少的次数扣减相应的工作量,1次教研活动扣减2课时。

(五)系所负责人每学期听课次数少于6次的,按缺少的次数扣减相应的工作量,1次课扣减1课时。

(六)系所负责人听课和组织教研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考核,占评优考核比重的20%。

(七)除系所负责人和有听课要求的教师以外,其他听课教师按照听2节课给予1课时的标准进行工作量补贴。

(八)如系所负责人因出国访学、进修等原因长期不在学院,导致教研活动无法完成,可由本人向教务办登记,报教学副院长酌情处理。

(九)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5年3月16日

【关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众号

企业合规师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