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23卷
在我国签发的禁诉令中,当事人主动遵守的比例较低,我国禁诉令强制执行措 施也被外国质疑。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存在违反禁诉令行为的性质不够明确,强制执 行措施确定性、严厉性与灵活性不足等问题。考察英、美、法、德4国的经验可以发 现,为保障本国禁诉令的执行,上述国家在界定违反禁诉令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均 允许对违反禁诉令的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注重强制执行措施的确定性、严厉性 与灵活性,即使它们在立法与实践上也存在差异。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需要,我国 在确定禁诉令的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在明确界定违反禁诉令行为性质的基础之上,增强禁诉令强制措施的确定性、严厉性和灵活性,允许单一或组合适用财产性措施 和人身性措施,兼顾执行措施的惩罚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