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运用民事法治思维方式与方法进行跨境追赃。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跨境追赃民事确权的适用程序与法律机制阙如、体系化不足。各国国内民事立法缺乏有关跨境追赃民事确权的具体规定。应当从国际国内双统筹层面探究跨境追赃民事确权的理念与路径。在实体规则方面,制定跨境追赃民事确权专门国际公约或规范性文件,规范跨境追赃民事确权相关概念,解决实体法律冲突问题。在程序规则层面,明确民事确权诉讼资格与管辖权标准,精化民事确权证据认定体系,优化简易返还具体规则。在国际规约层面,应根据国际公约制定我国跨境追赃民事确权的实施准则。最终细化我国跨境追赃民事确权法律规范,提升我国涉外腐败治理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