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大法学. 2024 (06)
随着ESG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及各国对其监管的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类ESG纠纷层出不穷。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加契合此类纠纷的跨国性、技术性和纠纷解决紧迫性的特点。开展气候变化应对类ESG国际商事仲裁符合中国当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的需求。然而,此类仲裁也面临着纠纷可仲裁性受限、当事人仲裁合意欠缺、案件透明度需求与仲裁保密性冲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机制缺失等现实困境。在中国开展此类仲裁实践,虽然同样面临以上部分困境,但已具备理论、制度上的可接受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在法律层面,可考虑在可仲裁性、第三方资助、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和友好仲裁等方面进行规制。同时,通过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保密机制和机构合作方面的创新,以及当事人对仲裁条款一系列问题的审慎把关,积极推动气候变化应对类ESG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实践。